关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2-04 点击数: 字体:

 

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要求,我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后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

经厦门市国税局的认定,我校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各类横向科研经费来款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增值税附加约为0.72%)。

二、减免增值税范围

对于经厦门市科技局认定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横向科研业务(具体程序通过科技处办理),由财务处向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免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1、增值税发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需要进行抵扣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以上信息非常重要,务必与对方核实)。如果发现内容有误,必须当月将发票退回财务处作废。

2、原则上,增值税发票要在相应款项到帐后开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交合同原件一份,同时从到账款项中扣除相应税费。

3、如确有需要预借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厦门大学预借票据承诺函”,并用现金缴纳相应税费。如果该横向合同已有前期来款(来款单位必须相同,并且进入同一个科研经费项目卡号),相应税费可从前期横向科研经费中扣缴。

4、预借增值税发票的责任人应督促相关款项按时、足额到账,如果因无法预见原因导致预借发票的款项无法划进学校账户,责任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发票追回。款项超过承诺期仍未划入学校账户且未能收回预借发票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厦门大学预借票据承诺函”中的一切后果。

 

 

 

财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