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特邀专家旅费及讲座费报销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外特邀专家在华期间产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3、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2)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4、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2)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5、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2)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3)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6、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3)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7、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信、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有外宾自理。
8、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9、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10、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
(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接待的情况外,不得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的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国外特邀专家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学校邀请函及专家护照复印件,特邀嘉宾邀请函须写明被邀请人姓名。
2、机票国内购买的,除了财政部规定的专用发票(发票上须有姓名、航程、时间及与电子行程单相对应的票证号码),还须附电子行程单、登机牌、付款记录。
由专家在国(境)外自行购买机票的,需附电子行程单、登机牌及付款记录。电子行程单的机票金额应与付款记录一致,航班信息应与登机牌相符。台湾购买的机票还需提供机票发票、日本购买的机票还需提供领收证。
付款记录应为银行提供的消费刷卡POS单或账户对账单。
3、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外特邀专家旅费的需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外专家讲座费及税收减免手续
报销讲座费需要填写领款收据及劳务发放表、讲座新闻报道或讲座说明、护照首页及出入境盖章复印件和邀请函。会议特邀专家代表请将会议审批表、预算、决算附上。
国外专家讲座费如果需要直接汇到该专家的国(境)外银行账户的,可至财务处财务科办理境外汇款手续。
1、对私汇款所需材料:
(1)对方的开户行名称、账号、开户名等汇款信息,需全部使用英语填写(打印版)。
境外汇款所需信息
Accountname&Address
Accountnumber
TEL
Swiftcode
IBAN
Beneficiary'sbankname&Address
(2)经办人按要求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财务处领取)。
2、对公汇款所需材料:
(1)对方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抬头需体现厦门大学,金额明确)。
(2)对方单位的开户行名称、账号、开户名等汇款信息。
(3)经办人按要求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财务处领取)。
3、办理税收减免手续详见附件一。
二、布置、租赁等费用和办公、演出用品批量采购报销
(1)会场布置,场地布置,舞台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等须事先经资产处议价或办理招投标手续。
(2)设备购置、同批次金额大于2万元的办公用品、演出用品采购等须事先到资产处办理申购手续。
(3)金额大于1万元(含)的事项,应附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合同办理预付款时,经办人需事先完成相关手续并提供完整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的,经办人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在一个月内补充相应手续的书面承诺。
四、校庆期间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校庆支出不再办理现金暂付款业务。
五、自行采购办公、演出用品报销
(1)自行购置办公用品、演出用品的须附商场电脑小票。
(2)如购物小店确无电脑小票的,须提供盖有发票专用章的购买货物清单。
(3)报销时须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确认。
六、日常办公费用,演出节目的日常彩排、训练费用应在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校庆费用支出。
七、餐费报销请按照《厦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发票开具时间应在校庆期间,报销时需附明细、付款记录并注明事由、人数。
八、校庆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住宿标准按照差旅或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校庆期间展馆建设和修缮工程,应严格按照《厦门大学修缮及水电工程管理办法》【(2010)厦大资产1号】及审计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联系电话
专家讲座费、劳务费事宜:
财务处国库科 王老师 2185920
其他校庆活动费用报销事宜:
财务处财务科 陈老师 2182283/2183540
附件一 讲座劳务报销需要资料及免税条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