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对我校外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产生的增值税做如下通知:
一、关于外籍专家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产生的增值税通知。
根据《通知》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我校支付给外请的外籍专家学者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原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现改为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按次(日)计税,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附加为增值税的12%),财务处将代扣代缴。
二、关于国内专家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产生的增值税通知。
根据《通知》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我校支付给外请的国内专家学者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所发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须由纳税义务人(即收款人)自行前往国家税务局申报缴交。
此次政策变化影响面较大,请各单位将新政策及时通知相关经办人员和相关纳税人,以利遵守政策。
特此告知。
财务处
2016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