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接厦门市地税局通知,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带有税优识别码的健康保险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人群
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教职工人员,以及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我校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其他人员。
可抵扣的条件
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时需提供购买发票及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
要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是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带税优识别码的保单是扣税的依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抵扣方式及限额
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未及时抵税的,不可追溯或递延抵税。例如2017年7月购买的可抵扣个税的商业健康保险,在2017年8月才提交材料开始抵扣个税的,不得补退2017年7月份的个税,也不可在抵扣期限结束后延长1个月抵税。
具体操作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师,于当月将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发票及保单凭证的复印件送交财务处国库科,或由学院财务移交财务处国库科,经审核后在当月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未及时送交审核的,不可追溯抵税。
如有疑问,请咨询2183709、2185920。
财务处国库科
2017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