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年终绩效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现将学校各单位发放年终绩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按照《厦门大学关于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大人[2018]42号)规定,梳理并制定本单位绩效发放管理办法,年终绩效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2、请各单位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按通知要求进行年终绩效发放工作。
3、年终绩效发放办理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1月23日。
财务处
2019年1月13日
附件1厦门大学关于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大人[2018]42号).pdf
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