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票据报销期限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我校原规定的票据报销期限为当年发生的各类票据截止次年的6月30日有效,由于近年来上级部门在对我校检查或审计时提出,我校存在票据报销不及时的情况,要求各类票据要及时报销。同时为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票据报销期限作以下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度开展经济业务发生的各类票据,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内报销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4月30日,逾期将不予报销。
如遇经费负责人出国或经费尚未到账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应在票据有效期限内提出延期报销的书面申请,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财务处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