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转发给大家,温馨提醒各位老师关注以下两个问答内容:
问9: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具体申报流程及明细查询详见附件1)
问10: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请各单位提醒本单位涉及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教职工及时申报。若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国库科电话:2183756、2185920。
厦门大学财务处
2019年03月18日
附件1、2018年度收入自行纳税申报流程.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答记者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