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具体税收协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网站首页搜索“税收条约”,可查询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我校可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教师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自行向财务处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备案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新报到教师需先确定是否提交资料享受协定待遇,然后办理起薪):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2.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
4.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包括出入境记录、《声明》等。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附件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附件3:声明
财务处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docx
附件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xls
附件3-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