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预借票据(非科研)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4-05-22 点击数: 3296 字体:


    一、预借票据适用情况

预借票据适用于根据合同协议约定,需要我校先出具票据,且对方收到票据后一个月内将款项转入我校指定账户。

二、预借票据需携带的材料

1.预借票据申请表(见附件2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合同或协议),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在报销单上填写由学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金额。金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金额 = 预借票据金额÷(1+税率)*税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增值税附加金额 = 增值税金额*0.12


3.项目款到账,须及时认领款项。如项目款无法按约定时间到位的,须收回预借票据,其中:纸质票据须追回票据发票联,电子票据须提供发票冲红申请。

三、预借票据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1.预借票据申请书需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借票人需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和对方单位协商预借票据款到款时间范围。原则款项需于当年度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到账。预借票据款项须在当年度到账,如预借票据款未到账且未追回原预借票据,财务处会暂停借票人预借票据的权利,并按照承诺书约定进行扣款抵偿。



附件 1: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


       厦门大学财务处

         2024522日

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