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取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具或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校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开票单位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取得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票面“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准确填写,否则对方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二、关于我校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向其他单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根据开票(收款)单位的要求向其提供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B36952193C。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2017年7月起,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票上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原则上应列明商品名称、型号和数量等信息。物品较多时开具汇总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应附上税控系统开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住宿费增值税发票须在数量、单价栏填写相应信息或另附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的清单。
3.开具会议培训清单应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财务处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