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17-07-19 点击数: 4545 字体:


各学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税总[2015]60号,见附件7,):第八条(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根据上述税收规定,我校可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外籍教师)可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报送税收机关申请免税。

第十四条 非居民纳税人(外籍教师)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见附件8)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我校符合免税期或条件申请免税的外籍人员(请看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见附件6),首次来华不超2年、3年或5年(不同国家不同年限))请提供以下材料报送给地税局,并送财务处国库科备案一份:

来华人员需提供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纳税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或另附由该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外教授来华之前到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申请免税教研外籍人员在免税期(请见附件6)内可享受免税待遇。

请各学院经办人协助申请人员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声明书、在我国连续或累计停留天数计算明细表、协定国/地区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合同等(具体需要提供资料以地税局要求为准,需填写的表格见附件12345)。

注意:此规定免税只指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

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附件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xls

附件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xls

附件3:声明书.doc

附件4:在我国连续或累计停留天数计算明细表.xls

附件5:协定国(地区)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doc

附件6: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doc

附件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docx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docx